遗失登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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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发票、通用机打发票、增值税发票遗失登报

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7-12-27 16:40:38 更新时间:2018-10-20 10:44:37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,不得丢失。发票丢失,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。任何发票遗失都需进行刊登声明作废公告。 
  
二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的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[1995]292号)第二项规定,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、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、丢失的专用发票,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(寄)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,对发生被盗、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,必须要求统一在《中国税务报》上刊登“遗失声明”。 
  
三、发票丢失处理规定:
 
1、登报声明作废。发票接收方遇有遗失、被盗、被抢等特殊情况的,应于发票遗失起10日内登报声明作废。声明的内容应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等。
      
2、发票开具方出具证明。发票开具方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:开具的票种、发票代码、发票号码、开票时间、开票金额、收款项目等。  
   
3、税务机关核实。发票接收方凭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、本人的情况说明、发票存根联(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)、发票开具方的书面证明向各市(县)局征管科、市局各分局综合业务科提出申请,征管科、综合业务科对提交材料核实后,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上签署“发票遗失,特此证明”,并加盖公章。 
 
4、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及《税收征管法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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